董事會任命本公司財務主管蔣秀雲擔任公司治理主管,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包括依法辦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股東會會議相關事宜;協助董事就任及持續進修;提供董事執行業務所需資料;以及協助董事遵循法令等。
依據「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公司治理主管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2.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3.協助董事就任及持續進修。
4.提供董事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5.協助董事遵循法令。
6.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
民國113年,公司治理主管重點業務:
1.協助辦理董事常會、審計委員會常會、薪酬委員會常會,包含規劃及擬訂議程,並於會後製作議事錄。
2.提供及辦理董事持續進修課程。
3.辦理113年度董事會績效評估。
4.提供董事執行業務所需資料。
5.提供董事適當且適時之公司資訊,以及即時處理董事要求事項等。
6.相關法令宣導。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每年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要求簽證會計師提供「超然獨立聲明書」及「審計品質指標(AQIs)」。經確認會計師與本公司除簽證及財稅案件之費用外,無其他之財務利益及業務關係,會計師家庭成員亦不違反獨立性要求,以及參考 AQI 指標資訊,確認會計師及事務所,在查核經驗與受訓時數均優於同業平均水準,再將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最近一次評估經113.11.7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後,並提報113.11.7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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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項目 |
評估結果 |
是否符合獨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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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審計客戶間無直接或重大間接財務利益關係。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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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務所無過度依賴單一客戶之酬金來源。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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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審計客戶間無重大密切之商業關係。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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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無考量客戶流失之可能性。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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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與審計客戶間有無潛在之僱佣關係。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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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無與查核案件有關之或有公費。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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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無發現事務所其他成員先前已提供之專業服務報告,存有重大錯誤情況。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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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事務所出具所設計或協助執行財務資訊系統有效運作之確信服務報告。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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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事務所編製之原始文件用於確信服務案件之重大或重要的事項。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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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審計服務小組成員目前或最近二年內無擔任審計客戶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務。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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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無對審計客戶所提供之非審計服務將直接影響審計案件之重要項目。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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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無宣傳或仲介審計客戶所發行之股票或其他證券。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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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除依法令許可之業務外,無代表審計客戶與第三者法律案件或其他爭議事項之辯護。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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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審計服務小組成員與審計客戶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無重大影響職務之人員有親屬關係。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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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無卸任一年以內之共同執業會計師擔任審計客戶董監事、經理人或對 審計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務。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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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無收受審計客戶或其董監事、經理人或主要股東價值重大之禮物餽贈或特別優惠。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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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無威脅提起法律訴訟。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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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無威脅撤銷非審計案件之委任,強迫事務所接受某特定交易事項選擇不當之會計處理政策。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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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無威脅解除審計案件之委任或續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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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無為降低公費,對會計師施加壓力,使其不當的減少應執行之查核工作。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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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無以專家姿態壓迫查核人員接受某爭議事項之專業判斷。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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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導課程 | 時數 | 參加人數 |
| 113年內部人法令宣導 | 4.5小時 | 9 |